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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4

关于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收入及经营业绩。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35,194.91 万元、138,119.61 万元、70,607.0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6.45%、16.51%、15.67%,客户较为分散;报告期内,经销工程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 12.88%、13.22%、17.40%,经销零售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 5.63%、13.15%、10.59%;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0.03%、33.65%、33.77%。

请公司补充披露:结合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涉及的盈利(收入、毛利率、净利润)、偿债、营运等主要财务指标变动进行定量分析。

请公司说明:(1)公司客户集中度较低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按照客户收入金额分层、客户类型、合作年限区间等分别报告期各期客户数量、金额,是否存在异常新增
客户;公司的订单获取方式、客户管理模式,客户分散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有效性;(2)关于经销模式:①结合具体合同条款,说明经销工程模式、经销零售模式的主要区别;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数量和结构变动情况,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②经销模式下,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实缴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规模等)、合作期限、客户稳定性、销售金额及占比、复购情况等,经营规模与公司销售规模的匹配性;结合产品终端销售实现情况,说明经销收入真实性;③经销模式下,是否存在客户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第三方回款、现金收款等特殊情况,如有,说明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前述主体的具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销售环节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④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向经销商压货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经销商是否存在为完成销售任务大量积压库存的情况;经销方式下相关商品是否实现终端销售;⑤公司经销商中是否存在公司前员工或前员工配偶设立的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经营规模、合作历史、所处区域等),各期销售金额及占比,公司与此类经销商开展业务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是否仅销售公司产品,相关销售收入是否真实,销售定价是否公允;⑥对经销商的业绩考核方式,对经销商返利的具体实施方法、途径,通过现金还是实物返利,相关返利政策及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行业惯例;(3)结合
行业周期性、下游房地产行业景气度、下游客户情况、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变动、主要客户情况、产能利用率、产销量变化、公司在手订单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营业收入、净利润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下游行业情况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4)结合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产品定价机制、原材料价格传导周期等分析报告期原材料波动与产品定价情况,当原材料价格上涨时,公司是否具有向下游传导的能力;(5)结合报告期各期主要明细产品、主要原材料价格及数量、人工、制造费用、安装费等变化情况及对毛利率具体影响,定量分析各细分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结合产品结构、成本构成、市场定位等,定量分析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7)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期末在手订单、期后经营业绩(收入及其增长率、净利润、毛利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说明公司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发函和回函情况、函证样本的选择方法、函证比例、回函比例、实地走访情况及走访比例、收入的截止性测试等;对报告期内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2)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规定核查并说明经销模式有关情况。

2.关于应收款项。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1,690.03 万元、59,343.76 万元、
59,695.66 万元,主要客户为下游房地产企业;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 1,844.83 万元、679.40 万元、681.30 万元;报告期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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