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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5:54:42 股吧网页版
新多集团: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 5
问题 4、关于公司诉讼 ...... 5
问题 5、关于历史沿革 ...... 16
问题 6、关于经营合规性 ...... 36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4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事宜,本所于 2025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新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转让说明书》

除上述释义以外,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其他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4、关于公司诉讼

公开信息显示,公司涉及 298 项诉讼案件,其中四成诉讼发生于 2024 年,
但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均未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安装服务费余额分别为 65,015.57 万元、73,763.21 万元、75,280.71 万元,面临较大诉讼风险。

请公司:(1)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及期后涉及的重大诉讼情况,并汇总披露累计涉案金额、执行结果;(2)如涉及未决或未执行完毕的,请补充披露案件审理进度和基本案情,诉讼请求,涉案金额,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可能承担的责任或损失,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3)结合供应商情况、合同条款约定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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