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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9 19:16:01 股吧网页版
永志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9


证券代码:874701 证券简称:永志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系列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持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的,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过 30%,应当施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

1、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2、公司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3、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二)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

况,审查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3、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是否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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