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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9 19:18:40 股吧网页版
永志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9


公告编号:2026-076

证券代码:874701 证券简称:永志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系列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永志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括主动辞职、解聘及

公告编号:2026-076

任期届满离职),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北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的职工人数 300 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无公司职工代表;

公告编号:2026-076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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