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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关于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业务模式和收入确认。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58,348.24 万元、88,790.09 万元、42,054.35 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 44.60%、55.37%、62.31%,主要为危化品贸易。
请公司:(1)结合供应链贸易业务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实物流、资金流和物流服务的循环和匹配情况、公司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等,说明供应链贸易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贸易行为;结合收款与付款政策、合同条款约定、收付款结算形式、实际周期差、毛利率水平等说明供应链贸易业务中是否存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否存在开展金融或类金融活动的情形。(2)结合对供应商采购
付款和客户销售收款的实际账期及账期间隔,供应商和客户所处地理位置及实际物流用时,危化品采购、验收入库、出库和销售确认的循环流程,采购和销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业务等,说明公司是否实质控制商品,是否承担不能按时交货的违约风险,是否承担存货毁损、灭失、减值、滞销的风险。(3)列示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和销售危化品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说明对应采销关系、客户不直接向上游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户和供应商为同一控制下主体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向客户指定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结合具体贸易业务产品类型、采销合同内容,说明向供应商采购价格和向客户销售价格的确定依据和过程,采销价格差是否为固定比例、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内部指导价等情形,公司是否能够自主决定采购与销售价格,是否实质承担商品价格变动风险。(4)结合具体业务实质等说明供应链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审慎发表意见。(2)核查收入确认方法的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事项(1)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3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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