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一月
致: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轮问询函》1.关于业务模式和收入确认
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供应链贸易业务销售金额分别
为 58,348.24 万元、88,790.09 万元、42,054.35 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 44.60%、
55.37%、62.31%,主要为危化品贸易。
请公司:(1)结合供应链贸易业务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实物流、资金流和物流服务的循环和匹配情况、公司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等,说明供应链贸易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贸易行为;结合收款与付款政策、合同条款约定、收付款结算形式、实际周期差、毛利率水平等说明供应链贸易业务中是否存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否存在开展金融或类金融活动的情形。(2)结合对供应商采购付款和客户销售收款的实际账期及账期间隔,供应商和客户所处地理位置及实际物流用时,危化品采购、验收入库、出库和销售确认的循环流程,采购和销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业务等,说明公司是否实质控制商品,是否承担不能按时交货的违约风险,是否承担存货毁损、灭失、减值、滞销的风险。(3)列示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和销售危化品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情况,说明对应采销关系、客户不直接向上游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户和供应商为同一控制下主体的情形,是否存在公司向客户指定供应商的采购情况;结合具体贸易业务产品类型、采销合同内容,说明向供应商采购价格和向客户销售价格的确定依据和过程,采销价格差是否为固定比例、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内部指导价等情形,公司是否能够自主决定采购与销售价格,是否实质承担商品价格变动风险。(4)结合具体业务实质等说明供应链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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