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致: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贵
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下发的《关于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1.关于业务模式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主营业务为供应链贸易及供应链物流综合服务。公司运输货品主要是硫酸、磷酸、无水氟化氢、氢氟酸、液碱等危险化学品,公司及子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资质。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一起硫酸泄漏灼烫事故,并存在多项行政处罚。
请公司:(1)结合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公司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实物流、资金流、物流服务等情况,说明供应链贸易业务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假贸易、票据套利等行为;结合收款与付款政策、实际周期差、毛利率水平等说明是否存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否开展金融或类金融活动。(2)①说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业务资质是否齐备、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部分业务资质有效期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部分业务资质有效期临近届满的续期安排,有无实质障碍,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许可备案程序、超越资质、使用过期资质等情形;②结合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说明公司针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购买、储存、使用、运输、销售是否合法合规;③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背景等,说明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的整改情况,期后是否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劳动保障等措施及其有效性;④说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发生的原因,所涉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反映公司在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合规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公司就相关处罚事项已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公司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回复
(一)结合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公司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实物流、资金流、物流服务等情况,说明供应链贸易业务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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