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706 证券简称:丰茂供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规定及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 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
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监
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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