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706 证券简称:丰茂供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
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五)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及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且仍在6个月有效期内
的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
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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