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706 证券简称:丰茂供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贵州丰茂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时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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