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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6:50:21 股吧网页版
华大海天: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874709 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章程》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独立董事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对北京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北交所”)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北交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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