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证券代码:874709 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
金占用的长效保护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
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依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及视同公司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
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方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
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不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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