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京天股字(2025)第 195-7 号
致: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
次发行上市于 2025 年 6 月出具京天股字(2025)第 195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5)第 195-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5)第 195-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及相关文件;根据北交所
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195-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同时,本所律师基于更新半年报的更新核查情况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 195-6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文件(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
调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就《第一轮问询函》及原律师文件所涉及
的法律事项,以及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更新
报告期间”)内发行人相关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免疑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指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报告期末”指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的
审计报告”指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24〕10761 号、〔2025〕6148 号、〔2025〕16729 号及〔2026〕883 号《审计报告》,《内控报告》指天健会计师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5〕9040 号、〔2025〕16730 号、〔2026〕88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原律师文件的补充,本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原律师文件中的表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与原律师文件一并理解并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律师文件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律师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录
目录...... 3
第一部分 发行人情况的更新......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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