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大海天”、“公司”)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保荐机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补充 楷体(加粗)
披露
招股说明书中对问询函中要求披露的回复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考虑到问询函中回复的完整性,不同问题的回复存在重复内容的情况。因此,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时,考虑招股说明书上下文联系及可读性,针对重复的内容进行了适当合并、节略,并按照招股说明书中编号重新进行了编排。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3
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与控制权稳定性...... 3
问题 2、历史上的出资与股权转让瑕疵及员工持股...... 21
二、业务与技术 ...... 50
问题 3、关于创新特征与市场地位...... 50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95
问题 4、业绩真实性及持续性...... 95
问题 5、采购及生产真实性...... 169
问题 6、应收款项增长的合理性...... 214
问题 7、关于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234
问题 8、研发费用核算准确性...... 251
问题 9、其他财务问题...... 252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271
问题 10、募投项目必要性及合理性...... 271
问题 11、其他问题...... 335
一、基本情况
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与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1)林贤福、吕德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2)林贤福妹妹林春梅及其配偶吴雄彪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4.10%的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宜启新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0.976%的股份;吕德水配偶蔡碧瑜持有公司 1.94%的股份。(3)林贤福、吕德水及发行人董事陈志春、技术顾问吴起等在投资或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在高校任职;董事张大同曾在高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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