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7
关于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1.关于向员工大额借款。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设立以来向多名员工或股东借款,借款金额约为 9,372 万元,相关人员向公司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为个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及其他积蓄、公司分红款、公司股权转让款、家庭出售房产款等。
请公司:(1)以列表形式梳理并说明向公司大额借款人员的具体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款、分红款、个人或家庭积蓄等,公司偿还员工借款的具体方式,员工个人或家庭资产中是否涉及向其他主体借款,是否存在非法募集资金或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2)说明股权代持与员工借款的关系,代持人与被代持人是否与借款员工重合,公司实缴资本与员工借款的区分情况,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对公司的借款转为公司股本的情形,如存在债权转为股权
的情形,请说明借款转为实缴资本后,相关人员是否仍从公司收取借款利息,是否构成关联方资源占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时点前后的资金流水,主要借款人员借款形成的具体过程及相关资金流水,说明核查程序及核查依据的充分性,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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