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4711 证券简称:元贞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经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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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生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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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情况。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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