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4711 证券简称:元贞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大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
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违规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大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大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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