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4711 证券简称:元贞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元贞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挂牌后与为公司与推荐主办券商、证监会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4)公司现任监事;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挂牌后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2)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处理公司挂牌后的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人员,负责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和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4)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5)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所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8)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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