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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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富特”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从事膜系列产品销售、水处理整体解决方案及水处理运营服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等资质;(2)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外协、劳务外包、劳务分包服务;(3)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获取客户订单;(4)报告期内公司因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受到行政处罚;(5)公司部分建筑物因未单独履行报批报建手续,未取得权属证书。
请公司说明:(1)公司各项业务在技术、资质、人员、客户等方面的划分及融合情况,是否具有协同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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