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选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总经理有权提出董事会会议议案。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过书面或者电话、
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议题(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的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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