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已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指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股权、单独或他人合资、资产处置等事项。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发展战略的原则。投资要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重点和方向,有利于优化业务结构,强化资源,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以及战略价值;
(二)确保效益的原则。投资要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改善投资结构,争取最佳效益;注重长远效益与近期效益相结合;
(三)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投资必须依据市场需求及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符合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求;
(四)科学规范操作的原则。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项目审批制度,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坚持集体决策,重要投资项目应征求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就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除前款所述应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如下对外投资事项,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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