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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5:32:27 股吧网页版
美富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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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梁严鑫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5月7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发布了《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其他方式投票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下午2点,在成都市金牛区兴平路100号住业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宋岱峰因公务请假不能主持,会议由公司过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总经理李群英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1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99,75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除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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