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峰环境”)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
0982 民初 5851 号】、《举证通知书》以及《民事起诉状》,于 5 月 27 日收到《民
事裁定书》。
公司和美峰环境已委托律师积极应诉,案件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泰广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生物”)
法定代表人:杨元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维信”)
法定代表人:张军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峰环境”)
法定代表人:宋峻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富特”)
法定代表人:宋岱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9 月 14 日,两原告与美峰环境签订《新泰广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工 程合同”),美峰环境承接该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合同总额 22,000,000.00 元。美峰环境在两原告仅支付了 5,000,000.00 元款项的情况下于 2022 年完成了该污水处理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后由于两原告方企 业一直未正常生产,没有产生供项目设备处理的足量符合合同约定水质水量的 污水来源,导致该污水处理项目至今仍未完成设备性能验收。美峰环境前后就 该污水处理项目的验收方案与剩余货款一事与两原告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意见。
公司及美峰环境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出具的
《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 0982 民初 5851 号】、《举证通知书》、
《民事起诉状》,于 5 月 27 日收到《民事裁定书》。两原告就上述事项起诉至
法院,请求法院解除污水处理工程合同;要求美峰环境将该项目恢复原状、清 理现场;返还两原告前期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支付因建设该项目产生的劳务费、 设备款、工程逾期违约金、因未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土建工程损失等共计 42,915,806.00 元,并对美峰环境所有银行账号以 40,000,000.00 元额度做了财
美富特系美峰环境的唯一股东,本案中两原告将美富特列为了共同被告。(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解除两原告与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签订的《新泰广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污 水处理工程合同》。
2.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恢复原状、清理 现场并向两原告返还工程款 5,000,000.00 元。
3.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劳务费、设备款 565,000.00 元。
4.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两原告支付工程逾期违约
金 4,677,200.00 元。(自 2022 年 5 月 29 日暂算至 2025 年 4 月 26 日,共计 1063
天,按照每天 4,400 元标准计算。自 2025 年 4 月 27 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按照每天 4,400 元标准计算。)
5.判令被告四川美峰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两原告因污水处理工程
未按约定验收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 28,290,600.00 元(2022 年 6 月至 2025 年 1
月)。
6.判令被告四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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