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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美富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事宜,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公告编号:2025-043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4、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
(八)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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