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内部决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经由本职能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全资子/孙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派驻所投资公司(以下统称“集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集团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预报和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子/孙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集团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如下范围: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对子/孙公司投资、委托理财等);
3.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5.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对外转移;
6. 签订许可协议(含知识产权许可等);
7.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8.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受托经营等);
9.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
11. 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担保);
12. 签订主营业务方面的合同(含订单项目、采购项目等);
13. 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集团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所述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上述第 1 项至第 8 项、第 13 项交易涉及的净资产额或成交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集团合并口径)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2)上述第 9 项至第 11 项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在发生之前报告。
(3)上述第 12 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集团合并口径)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上述指标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的原则,已按照规定经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
三、集团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也应及时报告:
1.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四、集团与关联方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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