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4715 证券简称:美富特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美富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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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 班 子 上 报 重 大 投 资 融 资 、 资本运 作 、 资 产 经 营 项 目 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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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
(三) 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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