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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1 17:50:01 股吧网页版
金力传动: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874716 证券简称:金力传动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及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金力智能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授权范围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4、《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日前滚存利润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5、《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该等中介机构符合《证券法》要求且具备经验、专业能力,该等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该等中介机构符合《证券法》要求且具备经验、专业能力,该等聘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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