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2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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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声明事项 ......2
释 义 ......4
正 文 ......13
一、 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13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4
三、 本次挂牌的挂牌条件......15
四、 公司的设立......20
五、 公司的独立性...... 24
六、 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28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48
八、 公司的业务......8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140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71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2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4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5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8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194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0
十八、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6
十九、 推荐机构......209
二十、 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09
二十一、结论意见......209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39 号
致: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法律意见书发表意
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
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内部控制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
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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