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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28 08:23:21 股吧网页版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声明事项 ......2
释 义 ......4
正 文 ......13

一、 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13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4

三、 本次挂牌的挂牌条件......15

四、 公司的设立......20

五、 公司的独立性...... 24

六、 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28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48

八、 公司的业务......8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140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71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2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4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5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8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194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00

十八、 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6

十九、 推荐机构......209

二十、 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09

二十一、结论意见......209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39 号
致: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法律意见书发表意
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
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内部控制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
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
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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