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3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目 录
引 言......3
释 义......4
正 文......10
一、问询问题一 ......10
二、问询问题二 ......70
三、问询问题三 ......98
四、问询问题九(1) ...... 106
五、问询问题九(2) ...... 116
六、问询问题九(3) ...... 124
七、问询问题九(4) ...... 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109 号
致: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1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1.2 根据《审核问询函》和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
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对公司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进行回复,并就前
述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鹰峰电子 指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鹰峰有限 指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安徽鹰峰 指 安徽鹰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热拓 指 上海热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优悦科技 指 广东优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鹰展 指 上海鹰展亦赢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鹰银 指 上海鹰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强鹰 指 上海强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证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上海鹰峰
《审核问询函》 指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
核问询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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