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717 证券简称:鹰峰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的资产或资本类运营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增资扩股、对外收购兼并、证券金融类投资及其他投资行为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一)、(二)款规定的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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