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证券代码:874717 证券简称:鹰峰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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