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717 证券简称:鹰峰电子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的需要提交股东会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鹰峰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为自身债务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以保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履行前述程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 被担保方(控股子公司除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
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据适用);
(四)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六)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
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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