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百诺医药: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874718 证券简称:百诺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Bestcomm Pharmaceutical Company Limite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崇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 C 座 201,邮政编码:2501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48.647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设一名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以科技为先,专注大健康领域;为客户提供满意产品和服务,回馈社会,回报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药物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咨询;药品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由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由济南百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