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原法律意见的更新 ......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7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9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9
二十三、结论意见...... 50
第二部分 对《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 50
一、《问询函》问题 4...... 50
二、《问询函》问题 11(1)(3) ...... 61
三、补充说明...... 62
附件一:注册商标...... 64
附件二:专利...... 84
附件三:重大合同...... 89
附件四:主要政府补助...... 9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期间)或更新报告期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以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
此外,因报告期更新,本所同时就《问询函》回复相关内容的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以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赋予新义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书(若有更新含义,以后者为准)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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