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719 证券简称:华元科工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
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半数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未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董事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方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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