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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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第二轮问询函》“1.关于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大额借款。”...... 3
第二题:《第二轮问询函》“2.关于前次挂牌。”...... 20
其他 ...... 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04540
致: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悠派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聘请律师合同之补充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前述出具文件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5年4月21日下发了《关于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第二轮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题:《第二轮问询函》“1.关于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大额借款。”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实际控制人长期对外进行大额借款,借款合计约1,715万元,报告期后无新增借款;(2)股东张萍2024年受让股权所支付1,880万元股权转让款来源于华芳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秦大乾的借款,借款事项未签署书面借款协议,亦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双方确认上述借款系无息借款,截至目前张萍已向华芳集团偿还1,250万元。
请公司:(1)结合公司历史经营情况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资金投入情况等,说明实际控制人长期存在大额借款的原因,相关借款是否与公司经营相关,借款用途是否具备合理性;实际控制人历次大额借款的协议签订情况、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约定情况,是否存在借款利率显著偏低或无固定偿还期限等特殊安排,如是,进一步说明相关出借主体的背景及提供借款的合理性,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存在股权代持或利益输送等情形;截至目前实际控制人借款的偿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按期还款、预计偿还完毕时间,是否存在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的风险,是否影响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格性;(2)结合张萍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与华芳集团及秦大乾的关系,说明张萍向其大额借款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必要性,截至目前相关借款尚未偿还完毕的原因、还款资金来源、预计偿还完毕时间;结合资金流水、支付凭证等客观证据及借款双方访谈确认情况,说明借款关系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事项(2)的核查手段是否充分有效。
回复:
一、结合公司历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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