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721 证券简称:悠派股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借款、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以及其他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 其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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