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721 证券简称:悠派股份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除依据《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据前述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该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更正或补充。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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