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874722 证券简称:都正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长沙都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5 年 1 月 1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沙都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沙都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长沙都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4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 3 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六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递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否则会不利于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事由;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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