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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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部分 正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31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销售服务商模式 ...... 47
四、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其他事项(1)关于业务合规性...... 57
五、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其他事项(3)关于公司治理...... 63
六、 除上述问题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 68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6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审核问询 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安徽国电
函》 指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
询函》
《适用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
第 1号》 指引第 1 号》
国电集团、 指 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现用名“安徽国电实业投资
国电实业 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航天电缆 指 安徽航天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原华星电缆 指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新亚电缆 指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户
中国化学 指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户
万华化学 指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户
通威股份 指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客户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徽国
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安徽国电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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