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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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43-1 号
二〇二五年二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线上销售 ...... 8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子公司 ...... 14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关于公司股东及历史沿革...... 68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102
《审核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其他事项 ...... 123
《审核问询函》其他要求: ...... 168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43-1 号
致: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公司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
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部分数值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挂牌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尚睿科技/股份 指 尚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广东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前身,曾用名“东莞市
尚睿有限 指
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尚睿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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