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受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本所已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大成
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正式颁布且有效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测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业务模式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精度传感器和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提供智能监测物联网专业技术服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主要产品和服务部分未披露具体服务内容;公司共有 70 名员工,其中生产人员共 10 人。公司生产过程包括产品设计、整体模型组装、技术服务与数据分析过程,涉及壳体、工控设备箱、全站仪等生产环节通过采购完成;(2)公司共有 30 项合作研发项目;(3)公司智能监测系统通过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对特定对象进行实时监测、数据采集和分析。
(1)关于商业模式
请公司:(1)按照收入分类(智能监测系统产品专业技术服务)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2)结合具体项目说明公司智能监测系统产品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式(自主生产及外协的具体环节,具体产品内容)、客户类型、生产加工过程,关键零部件(取得方式及相应生产环节)、精密传感器和智能数据采集设备搭售情形(如涉及,说明是否需成套使用及数量配比),生产人员配置是否满足项目需求,外协产品及服务是否涉及关键生产环节,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公司销售设备时是否存在外采后未经实质加工即售出的情形,如有,请说明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重;(3)结合具体项目说明智能监测物联网专业技术服务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取得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现场监测人员配置与项目匹配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4)结合智能监测物联网专业技术服务中销售自有产品、外购产品及服务的金额数量比例,说明该服务是否主要以公司智能监测产品销售而展开,公司产能是否满足销售需求;(5)结合公司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具体使用场景下的使用数量及使用寿命、同行业公司竞争情况,说明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及占比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按照收入分类(智能监测系统产品专业技术服务)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产
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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