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受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正式颁布且有效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设备的技术状况、公司境外机构有关事宜及境外法律问题等非中国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完全依赖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境外律师及有关境外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报告、意见或文件并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
且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包括但不限于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如中国以外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文件为英文,本所在引用时将英文文本翻译为中文文本,但其报告或文件最终应以英文文本为准。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内部控制报告、业务事项或境外文件中某些数据、事实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事实、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数据、事实、结论,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或上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本所提供的声明、陈述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证言)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挂牌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五、本所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在公司为本次挂牌申请编制的《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8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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