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受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本所已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5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大成
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
所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5 年 5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大
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在《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正式颁布且有效的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国测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回复:
本所律师已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等规定进行核查,除已经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
签署日已超过 7 个月,公司已按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四节公司务”之“十、重要事项”之“(一)提请投资者关注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补充披露了期后事项,主办券商更新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北京大成国测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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