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及特殊投资条款......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业务合规性...... 28
《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供应商和存货...... 42
《审核问询函》问题 6:(1)关于土地房产...... 47
《审核问询函》问题 6:(2)关于子公司...... 51
《审核问询函》问题 6:(3)关于研发与技术竞争力...... 58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 61
第二部分 本次挂牌相关情况之更新 ...... 63
一、 公司的股权结构 ...... 63
二、 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63
三、 公司的业务 ...... 65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6
五、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 67
六、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8
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0
附件一: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7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9-01 号
致: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挂牌规则》《挂牌审核指引》等相关的业务规则,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
出具了《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发了《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现出具《关于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法律问题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公司的相关情况变化,在进一步核查基础上进行回复和补充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次挂牌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信达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及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股东及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申报文件,(1)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机构股东纵联优选、华
拓至盈、科创富民入股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刚等签署回购权等特殊投资条款。(2)力德玛一期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请公司:(1)结合机构股东的入股背景及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估值情况(如有)等,说明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公司股东之间特殊投资条款效力安排情况,是否可能在审核期间或者挂牌期间恢复效力,如是,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3)补充披露股权激励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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