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4729 证券简称:深达威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达威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职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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