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874735 证券简称:元昊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一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所许可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经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 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三) 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四) 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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