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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7 16:20:41 股吧网页版
元昊新材: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程晓鸣、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
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向股东发布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 9:00 在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中州国际饭店(鹤壁高铁站淇河店)国际厅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智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43,612,7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参会股东均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经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延栋)

(四)《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晓东)

(五)《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程政举)

(六)《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八)《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3,61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43,61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延栋)

表决情况:同意 143,61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晓东)

表决情况:同意 143,612,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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