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74735 证券简称:元昊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鹤壁元昊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选任
公告编号:2025-038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自然人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从事秘书、管理或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告编号:2025-038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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