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735 证券简称:元昊新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鹤壁元昊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募集资金以外的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的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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